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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英文译HeiLongJiang Provincial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HLJEDA是由黑龙江省地区从事勘察设计企事业单位、省内勘察设计协会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黑龙江省全省

  协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工作方针,实施行业自我管理,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经济效益,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登记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本会接受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黑龙江省民政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勘察设计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方针政策,为会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技术进步提出指导性意见;积极参与制定相关立法、行业标准,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健全行业职业道德标准,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开展诚信评价,公布诚信评价结果。

(三)进行行业数据统计,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行业期刊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建立协会网站,组织信息交流和国内外技术考察。

(四)健全和完善注册人员的管理制度,承办注册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开展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相关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及勘察设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培训;组织行业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协助会员单位提高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六)接受委托,组织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事故认定、行业资质认证咨询等相关工作,组织行业大师、优秀工程项目的评选和先进人物的推介活动,表彰和鼓励先进,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

(七)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推介会;举办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建筑方案展览会等,为协会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积极发展同国内、国际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开展国内外工程项目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支持鼓励企业会员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和转移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四)与勘察设计行业密切相关的科研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单位;

(五)长期从事和支持勘察设计工作,热心勘察设计事业的人士。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国家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

2.营业执照。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的待遇:

(一)评优推优:会员可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黑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优秀技术成果评定”,推选本省项目参与“全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

(二)行业宣传:协会常年接收会员单位的投稿,经审查合格后可在协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免费刊登;协会宣传部门也可免费采编、刊发会员单位的信息。

(三)课题研究:协会根据需要从会员单位中挑选代表性单位和人员参与行业课题研究。

(四)标准编制:接受会员单位为主编单位的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在批准后指导主编单位完成团体标准编制、审查和发布等工作。

学习和交流服务: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论坛、会议、培训等活动时,享受优先权。

优先享受业务范围内以及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协会资料刊物的权利;

(六)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协会提请?;さ娜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单位注销、撤销长期不开展经营活动不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二十  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

二十一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

 

二十二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度;

(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委社会工作部沟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三十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十一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三十二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四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十一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四十二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十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嵋榧鸵?、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监事会

 

四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四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十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五十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十一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十二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六十 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六十一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六十二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峒迫嗽庇Φ苯谢峒坪怂?,实行会计监督?;峒迫嗽钡鞫ぷ骰蛘呃胫笆?,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 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七十 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七十一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七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七十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十九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八十 本章程经202586十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八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