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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监事会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11

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

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督协会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经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会负责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参与表决,对决议事项可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

对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财务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它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执行。